(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董康利与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康利,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董康利,男,1979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申请人:田亮,男,1984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董康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亮所有的皖N×××××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董康利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亮所有的皖N×××××比亚迪小型轿车(价值5万元),查封期间禁止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转让过户、抵押登记等事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锡如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伟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50号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关于申请人董康利与被申请被申请人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事项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田亮所有的皖N×××××比亚迪小型轿车(价值5万元);2、查封期间禁止查封被申请人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止。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二0一三年七月十二日附:民事裁定书一份。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董康利,男,1979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浙东商贸城魁星阁花园小区1号楼。身份证号码342401197910020052。被申请人:田亮,男,1984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盘桥村沙杠组。身份证号码342401198406154910.申请人董康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亮所有的皖N×××××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董康利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亮所有的皖N×××××比亚迪小型轿车(价值5万元),查封期间禁止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转让过户、抵押登记等事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陈锡如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鲍伟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