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民初字第1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重庆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0577号原告重庆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号世源大厦2-4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540-X。法定代表人曾朝正,重庆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凡,男,重庆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唐英,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87.53元(合并审理三案公告费共计262.60元,本案负担其中三分之一,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重庆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凤鸣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人民审判员 唐金玉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