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厂与尚保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厂,尚保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刘厂。被告:尚保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厂与被告尚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厂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向原告刘厂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刘厂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会东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真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