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莱州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国岐与被执行人王世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岐,王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岐,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世强,男,1967年8月21日,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莱州执字第187-1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世强在山东悦龙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土建质保金十万元中的五万元。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依本院(2013)莱州执字第187-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王世强在山东悦龙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土建质保金十万元中的五万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