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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祥杰与被执行人刘君业、王维忠、张连松、闫纯磊、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张祥杰,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南五里村。被执行人刘君业,男,1986年8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即墨市人,农民,住即墨市刘家庄镇东乔格庄村。被执行人王维忠,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即墨市人,农民,住即墨市刘家庄镇东乔格庄村。被执行人张连松,男,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莱阳市人,居民,住即墨市信特名苑7号楼2单元XXX户。被执行人闫纯磊,男,1982年8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即墨市人,农民,住即墨市温泉镇北行村。被执行人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XXX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祥杰与被执行人刘君业、王维忠、张连松、闫纯磊、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1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尚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