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刁某英诉被告罗某祯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英,罗某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荔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刁某英。委托代理人张永宾。被告罗某祯。原告刁某英诉被告罗某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锦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刁某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宾、被告罗某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均属再婚,原告有一个女儿,被告有三个子女,故双方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极端自私。一是在1993年,杜莫政府规划杜莫街市场,原告购地建房,被告不同意,想把钱留给其子女结婚用,甚至把原来原告买给女儿的房屋卖了也不把钱交给原告。二是原告女儿上大学四年时间,被告只支付了1750元。被告及其子女不仅舒服地住着房屋,而且使用房屋门面做生意。最让原告心寒的是,2009年原告去南宁帮女儿带孩子,后来回到杜莫,被告竟然叫原告交伙食和水电费,否则不给饭吃。原告认为,被告眼里只有利益,根本不把原告当妻子或者一个家庭成员对待,对原告缺乏最起码的亲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特具状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对夫妻共同房产平均分割。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原、被告结婚26年,已属银婚,多年来并没有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并没有看不起原告所生的子女,每年过年给原告子女的红包比给被告子女的都多。此外,被告已经是70岁的老人了,与原告结婚26年来,夫妻感情好,原告也是60多岁的人了,少年夫妻老来伴,原告与被告都需对方照顾,所以,被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6年自由恋爱相识,1987年6月18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1989年,双方在杜莫镇杜莫街上建了一栋两层半的房屋,土地证为:荔国用(1994)字第Cb1741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在均属再婚的情况下,结婚时间已达26年之久,实属难得,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了影响,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感情交流,互让互谅,相互关心,双方还是有可能和好的。原告诉称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被告极端自私,但是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所以,原告诉请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刁某英与被告罗某祯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刁某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罗锦锋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唐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