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张子容与兰新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容,兰新建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张子容,女,生于1949年7月21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光富(系原告的丈夫),男,生于1950年9月29日,汉族,城镇居民(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明万,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兰新建,男,生于1970年7月9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开祥,男,生于1965年9月29日,汉族,城镇居民(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容与被告兰新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容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子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子容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强审 判 员 张华杰人民陪审员 王小林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