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谢金付与邬忠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付,邬忠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谢金付。委托代理人:智海忠,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忠秀。委托代理人:许乾坤,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付与被告邬忠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付撤回对被告邬忠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金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章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