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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谢金付与邬忠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付,邬忠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谢金付。委托代理人:智海忠,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忠秀。委托代理人:许乾坤,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付与被告邬忠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付撤回对被告邬忠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金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章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