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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一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民一初字第00485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强,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岳西县中关乡计生办干部,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5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强、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诉称:1996年经人介绍,刘某与李某甲相识,××××年××月××日在石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乙,现就读于岳西中学高中一年级。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来发现两人性格差异大,因家庭琐事经常闹矛盾,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多次协商离婚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许刘某与李某甲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随刘某生活,李某甲支付抚养费;3、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债务依法分割;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李某甲承担。李某甲辩称:刘某与李某甲不是经人介绍恋爱,而是从小就认识,具体从什么时间开始恋爱的已经记不清了。××××年××月××日在石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乙,现就读于岳西中学高中一年级。如果刘某坚持离婚,等到孩子李某乙高中毕业后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刘某与李某甲在石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乙,现就读于岳西中学高中一年级。双方婚后感情尚好,两人在性格方面有所差异,因家庭琐事偶有矛盾,刘某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作为准否离婚的前提。本案中,刘某与李某甲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后两人性格虽有差异,因家庭琐事偶有矛盾,但并非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亦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离婚之理由,双方均应理性处理,以此为由诉请离婚,实为不妥,不应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鹏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余鑫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海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