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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初字第19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石永泽与赵洁敏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泽,赵洁敏,张四平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西民初字第19297号原告石永泽,男,1943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苏(原告之妻),1950年10月1日出生。被告赵洁敏,女,1946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四平,同被告张四平。被告张四平,女,1954年7月26日出生。原告石永泽与被告赵洁敏、张四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石永泽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苏,赵洁敏之委托代理人即被告张四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永泽诉称,2009年4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洁敏与石永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明确赵洁敏家门外通道为公用通道,狭窄处为1米;石永泽家北门外为公共通道,公共通道为1.6米,石永泽自建房由北向南拆除50厘米,自西向东拆除50厘米。但赵洁敏拒不执行一中院终审判决,并将赵洁敏家门外公用通道占为己有。2012年5月29日,张四平将我在公用通道西墙新安装的塑钢门拆掉,并用砖封堵,又将公用通道上装塑钢门进行封堵,擅自改变公用通道原状。现要求判令二被告对原告自建房屋西侧与被告房屋东侧之间的公用通道进行恢复,并将搭建在公用通道北侧的房门拆除;赔偿原告拆塑钢门和扒门洞施工费用共计1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洁敏、张四平辩称,赵洁敏承租该院南房西数第一间及西房南数第一间房屋。2012年5月,张四平住进西房南数第一间。由于原告将塑钢门开设在被告家房屋的墙上,所以被告张四平将其塑钢门拆除并封堵。被告也没有将公用通道封堵,因为公用通道属于被告家的厨房及卫生间。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新开胡同XX号院的房屋产权人系国家图书馆。原告承租该院南房一间(门道向西数第一间)。被告承租该院南房西数第一间及西房南数第一间。原、被告的住房相邻。2005年,石永泽曾诉至本院要求赵洁敏将搭建的厨房和卫生间拆除。诉讼中赵洁敏提出反诉,要求石永泽拆除在其房屋内私自搭建的墙体。本院做出(2005)西民初字第11996号民事判决,判决赵洁敏拆除其在石永泽房屋前搭建的违章建筑。石永泽拆除其在赵洁敏房屋内私自搭建的墙体,恢复房屋原状。后该判决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后赵洁敏依判决将违章建筑拆除。2006年12月,石永泽在其承租的南房前向北接出自建房一间,该自建房长2.78米,宽2米。该自建房建成后,赵洁敏家门外的公用通道狭窄处宽为1米,石永泽家北门外公共通道宽为1.6米。赵洁敏起诉石永泽将自建房拆除,经法院生效判决石永泽将其在西城区鼓楼西大街新开胡同XX号院南房西数第二间前所建自建房自北向南拆除50厘米,自西向东拆除50厘米......。法院判决后,该判决并未得以执行。2012年5月张四平将石永泽自建房西墙安装的塑钢门拆掉,并用砖将房门封堵,同时在公用通道北侧安装塑钢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租赁合同、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2008)西民初字第2910号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792号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方便各方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恢复的通道,经生效判决确认系公用通道。现被告方擅自将该通道封堵,缺乏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通道并将搭建在公用通道的房门拆除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拆塑钢门和扒门洞施工费用,因原告方对于其损失部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该部分损失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XX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赵洁敏、张四平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新开胡同XX号院内原告石永泽自建房屋西侧与被告赵洁敏承租房屋东侧之间的一米宽公用通道进行恢复,并将搭建在公用通道北侧的房门拆除,渣土清理干净。二、被告张四平赔偿原告石永泽拆塑钢门和扒门洞施工费用损失共计五百元。三、驳回原告石永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四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赵洁敏、张四平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董 丽人民陪审员  李晓华人民陪审员  付桂平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立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