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州民再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蒋学平与被申请人蒋学勇相邻通道纠纷再审案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蒋学平,蒋学勇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州民再终字第18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学平(现服刑)。委托代理人李英英,系蒋学平之妻。委托代理人向元友,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学勇,系蒋学平弟弟。委托代理人田金莲,系蒋学平与蒋学勇之母。委托代理人滕继平,凤凰县明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蒋学平与蒋学勇因相邻关系通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09)州民一终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州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蒋学平因服刑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李英英,向元友到庭,原审被上诉人蒋学勇因外出打工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田金莲,滕继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9年5月12日因蒋学平在其房屋前修建厕所,蒋学勇以妨碍通行为由向凤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拆除。2009年9月23日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凤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判决蒋学平自行拆除厕所,对蒋学勇的其他诉求不予支持。蒋学平不服,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认为蒋学平修建的厕所妨碍蒋学勇通行,上诉无理予以驳回。蒋学平及其妻李英英不服,多次向本院申诉。本院再审过程中,蒋学平称:“蒋学勇原行走的通道直接通村公用通道方便又快捷,现自己修新屋将老路修建厨房而封断,老路行走既便捷又不妨碍我家庭院管理。蒋学勇坚持要从我家庭院通行造成我家庭院不便管理,且我修建的厕所并未侵占蒋学勇宅基地和路面,故判决拆除我家厕所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蒋学勇称:“我从蒋学平院坝行走已多年,现蒋学平在其房屋左侧修建厕所,最宽处只有1.27m,造成我通行困难,应当拆除。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本院再审认为,蒋学平修建厕所之地是与他人斢换有使用权还是系侵占蒋学勇道路的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该案的公正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9)州民一终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和凤凰县人民法院(2009)风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田 军审 判 员 龙利平代理审判员 龙金全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茜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