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陶生成与邓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生成,邓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陶生成。被执行人邓奎。陶生成与邓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2)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邓奎赔偿陶生成医疗费、鉴定费共计63483.30元,邓奎已支付31500元还应支付31983.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01.5元。因邓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陶生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奎支付赔偿金31983.30元及案件受理费1401.5元。被执行人邓奎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陶生成赔偿金31983.30元及案件受理费1401.5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80元,以上合计3376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奎银行存款33764.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亦兵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