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潘曼燕、胡顺友与温州市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曼燕;胡顺友;温州市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776号原告:潘曼燕。原告:胡顺友。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屠德维。被告:温州市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蓓蕾。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曼燕、胡顺友与被告温州市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曼燕、胡顺友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