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391��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穆俊峰代理审判员 翟爱红代理审判员 苏建东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