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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391��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穆俊峰代理审判员  翟爱红代理审判员  苏建东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