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程某某,男,生于1985年8月25日,汉族,中专文化,居民。被告徐某某,女,生于1984年3月13日,汉族,大学文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华威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