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监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俞小平、何艳芬因何跃、何俊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25号俞小平、何艳芬:你们因原审被告人何跃、何俊故意伤害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1)云高刑终字第6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罪名不当;原审被告人没有自首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适当用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查明,原审被告人何跃、何俊因土地问题与被害人俞XA、俞XB发生纠纷,在相互打斗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至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何跃、何俊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接警登记表、提取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足以证明。关于你们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经审查,与在案证据不符,你又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关于你提出的原审被告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的问题。原审被告人是在与他人相互打斗中致使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原判认定故意伤害并无不妥。关于自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二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首。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错误问题。经审查,原审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受的实际损害等,依照我国刑法关于附带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因此,你们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