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武庆与尹秀敏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秀敏,王武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秀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建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武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明光。上诉人尹秀敏为与被上诉人王武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武庆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尹秀敏返还款项,而王��庆称该不当得利债权系从王高锋处转让所得。现双方当事人对王高锋与尹秀敏之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关系尚有争议,应当追加王高锋为本案当事人,才能查清相关事实。且关于王武庆与王高锋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因涉及王高锋的利益,故也应由王高锋对其权利处分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综上,原判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杜月婷审 判 员 陈旻尔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