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星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广西某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广西某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4月2日,汉族,广西临桂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桂县六塘陈正村委会某某村。被执行人广西某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汇春路XX号英华综合楼X楼。现更名为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某某公司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在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名称变更为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李某某清偿债务196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 帆审判员 赵国胜审判员 黎刚源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