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冯洋洋与杨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洋洋,杨卫东,西安富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保字第00049号申请人冯洋洋,女,汉族。被申请人杨卫东,男,汉族。被申请人西安富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122号。申请人冯洋洋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卫东驾驶、西安富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AU76**号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冯洋洋称:2013年5月30日10时30分许,被申请人杨卫东驾驶陕AU76**号车辆沿红旗东路向西行驶至北辰大道交叉路口时,与沿北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申请人驾驶的陕西省A673749号二轮电动车碰撞,致申请人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西公交认字未央(2013)第1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卫东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冯洋洋负事故次要责任。申请人现发现被申请人有可能变卖或转让肇事车辆陕AU76**号车,现请求贵院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得到保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洋洋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对被申请人杨卫东驾驶、西安富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AU76**号车予以保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卫东驾驶、西安富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AU76**号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爱玲审判员 李旺昌审判员 梁思选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蕾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蕾送达时间:2013年月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