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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执字第5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倪勤光与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勤光,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字第5925号申请执行人倪勤光。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朝花大厦北座12楼1205室,组织机构代码:192183277。法定代表人余文翔,该公司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称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2012年9月14日,本院致函深圳中院,要求参与分配。2012年11月15日,深圳中院复函称,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仍继续经营,本案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规定的情形,故对参与分配的申请不予支持。为了查清涉案项目平湖华龙土特产品批发市场的产权情况,本院依法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龙岗登记科查询,根据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反馈的资料,平湖华龙土特产品批发市场除已出售的商品外,其余商铺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2012年12月5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平湖华龙土特产品批发市场一层1034至1073共40套商铺。另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宗地号为G05203-0074土地,经登记部门反馈,该土地涉及回收土地使用权及拆迁问题已被国土部门内部控制,另该土地有抵押亦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做了轮候查封。本院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除名下深圳市平湖龙华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外,其余公司均已被吊销,深圳市平湖华龙土特产品批发市场的股权亦被其他法院冻结。2013年3月19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平湖华龙土特产品批发市场80%的股权。本院向深圳车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只有粤B215**丰田牌小汽车一辆,该车购于1985年,已被强制注销。本院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本院向证券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持有股票。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