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16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1610号原告陈某某,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军,陕西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娅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后不久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常因小事争吵,被告也因此为由常回娘家居住。其与被告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沟通较为困难。被告在家爱哭,其因此不能出去工作。2012年8月被告回娘家后至今未归,经其多次劝导无效。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被告归还订婚时2011年11月两次给礼金19000元和三金(金戒指一个、金项链一条、金吊坠一个,合计7000元)。被告辩称,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其和原告经人介绍后常联系见面,后两人订婚,感情基础较好。其常在家哭和回娘家是有原因的。其与原告已经结婚了,这彩礼是原告赠与的,况且彩礼不是其以结婚为目的要求的,另外其还将部分彩礼返还给了原告,所以不存在彩礼的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受惊吓常爱哭。2012年8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庭审中,本院对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刚步入婚姻家庭生活需要磨合、沟通,虽因沟通交流较少影响夫妻感情,但不应轻率的以离婚的方式解决婚姻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双方应设法解决沟通问题,并积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随着年龄和阅历的增长,原、被告应理智成熟的认识、面对和解决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故本院经多方考虑后,对原告主张的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某某要求与杨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