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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倪有伦与肥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有伦,肥西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608号原告:倪有伦,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何泽海,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西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高展,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家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有伦与被告肥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有伦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有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有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倪有伦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