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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9-10-22

案件名称

王梅与李海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海强;王梅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容民初字第1345号 原告王梅,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乡马卡村小寨屯078号,现住广西容县。 被告李海强,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容县。 原告王梅与被告李海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梅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海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梅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海强的起诉,这是原告王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 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梅撤回对被告李海强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梅负担。 审判员  黄光权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桂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