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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威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阜信用社与邵朝阳、徐干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阜信用社;邵朝阳;徐干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威商初字第89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阜信用社。负责人:管士来。被告:邵朝阳。被告:徐干劲。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阜信用社诉被告邵朝阳、徐干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阜信用社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力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