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徐巧珍与曹德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巧珍,曹德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徐巧珍,女,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曹德立,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巧珍与被告曹德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