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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徐巧珍与曹德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巧珍,曹德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徐巧珍,女,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曹德立,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巧珍与被告曹德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