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民一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孙刚诉被告杨勤、杨文仁、董素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刚,杨勤,杨文仁,董素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597号原告:孙刚,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奶庙行政村前寨自然村**号。委托代理人:陶晓宇,涡阳县城关街道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勤,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杨园行政村后杨园自然村。被告:杨文仁,男,59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勤之父)被告:董素芳(又名杨董氏),女,5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勤之母)原告孙刚诉被告杨勤、杨文仁、董素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穆家运审判员 杨洪峰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