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江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丁清兰与蔡有祥、江山市浙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清兰,蔡有祥,江山市浙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马银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江民初字第53号原告丁清兰。委托代理人王培孝。被告蔡有祥。被告江山市浙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周善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金邢安。委托代理人王芬芬。委托代理人王云龙。被告马银发。委托代理人徐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清兰与被告蔡有祥、江山市浙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马银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清兰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回对被告蔡有祥、江山市浙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中心支公司、马银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清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有祥、江山市浙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马银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清兰撤回对被告蔡有祥、江山市浙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马银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6元,由原告丁清兰负担。审判员 夏士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