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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绍明不服民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行初字第6号原告马绍明,男,回族,生于1978年3月1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王磊,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沙德林,民和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杜矛,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冀皖,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绍明不服民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由于被告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的民住建(2011)字040号马绍明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该案已提起再审,审理本案缺乏依据,待该案的再审审结后方能查明本案事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原告马绍明诉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的行政诉讼。审判长  马国仁审判员  辛青云审判员  李秀春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