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617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被告孙某某,女,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永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