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孟令斌与杨祖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孟某(曾用名孟令兵)。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崔起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