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0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左卫国与李飞、郑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387号原告左卫国,市民。委托代理人朱青祥,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飞,市民。被告郑丽娟,成年,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左卫国诉被告李飞、郑丽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正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卫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青祥、被告李飞的委托代理人李万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丽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卫国诉称,被告李飞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9月12日向我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2个月归还,并出具借条1份。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李飞追要借款,但被告李飞均以种种借口拒不归还借款。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具状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飞、郑丽娟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飞辩称,我没有向左卫国借款,是向朱新华借的款,当时朱新华并没有把钱给我,出具借条时,朱新华答应第二天把钱给我的,但第二天朱新华并未给钱,之后,我跟朱新华要借条,最后朱新华把借条给我,我看都没看就把借条撕掉了,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郑丽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2日,被告李飞向原告左卫国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人李飞”。另查明,被告李飞与被告郑丽娟是夫妻关系,被告郑丽娟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飞离婚,二被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均作了明确的说明,并已达成离婚协议。现原告左卫国因追要借款未果,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李飞、郑丽娟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借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飞向原告左卫国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飞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郑丽娟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二被告已经离婚,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将该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本院认定该笔借款不属实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郑丽娟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飞偿还原告左卫国借款本金1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左卫国要求被告郑丽娟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飞负担(原告已预交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