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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骆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骆某;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刑初字第598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转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3)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丽英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15日,经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以(2007)诸民二初字第28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人骆某需向詹某支付加工费186426元,并限于2007年12月底前付46426元,2008年6月底付140000元。该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生效后,被告人骆某以无归还能力为由一直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在詹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不予履行。2011年12月,被告人骆某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从陈某处收回欠款75000元后,在向詹某主张“只归还一半就付钱”遭到拒绝后,即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仍拒不履行该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案发后,被告人骆某已支付詹某人民币10万元,约定余款每年支付2万元,詹某对其表示谅解。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詹某、陈某、阮成林、谭某、阮建法的证言、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侦查函、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令、执行笔录、拘留决定书、谅解书、执行案件移送表、评议笔录、情况汇报、收条、和解协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骆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骆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骆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骆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骆某于2013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也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骆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取得对方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行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