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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曹雪祥与杨四土、杨少波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曹雪祥;杨四土;杨少波;衢州市柯山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雪祥。委托代理人:王三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四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少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柯山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曙华。委托代理人:陈宏智。上诉人曹雪祥为与被上诉人杨四土、杨少波、衢州市柯山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3)衢廿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及缴费通知书,上诉人表示不能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雪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月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