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泰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龚茂忽与龚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茂忽,龚文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447号原告:龚茂忽。被告:龚文达。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茂忽诉被告龚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有望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茂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龚茂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梅婉旭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