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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6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晓娜与被执行人贾召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娜,贾召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680--2号申请执行人:郑晓娜,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贾召君,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州民初字第3177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贾召君所有的坐落于莱州市古城街345号8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市区字第2003155288号项下的房屋,其中:主楼137.45平方米,地库9.98平方米,车库28.76平方米,经评估价格为780000元,2013年5月29日依法委托山东陆元拍卖有限公司以780000元的保留价公开拍卖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郑晓娜同意以拍卖保留价780000元接受该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3177—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贾召君所有的坐落于莱州市古城街345号8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市区字第2003155288号项下的房屋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贾召君所有的坐落于莱州市古城街345号8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市区字第2003155288号项下的房屋,其中:主楼137.45平方米,地库9.98平方米,车库28.76平方米,以780000元的价格抵顶给申请执行人郑晓娜所有。三、申请执行人郑晓娜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云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