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华阳一思赛有限公司与恒基光伏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阳一思赛有限公司,恒基光伏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167号原告:华阳一思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WALTERLEVY。委托代理人:朱震华。被告:恒基光伏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阳一思赛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基光伏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阳一思赛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