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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济南冈野阀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冈野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烟牟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济南冈野阀门有限公司。申请人济南冈野阀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起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济南冈野阀门有限公司烟台农商银行牟平支行号码为4020005220556214,金额为3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冈野阀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济南冈野阀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邹积全代理审判员  贾明玲代理审判员  姜培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毕美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