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岩执行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潘峰、林剑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峰,林剑辉,福建省长汀县酒类饮料厂,林剑波,林剑武,林伟平,肖应文,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岩执行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潘峰,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林天四、林远兆,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剑辉,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酒类饮料厂,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腾飞经济开发区一路35号。法定代表人熊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剑波,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林剑武,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林伟平,女,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肖应文,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陈丽,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岩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8日依法委托上海捷利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林剑辉、林伟平、肖应文、陈丽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3、5、9号2层房地产。2013年5月30日买受人曾伟(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30988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林剑辉、林伟平、肖应文、陈丽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3、5、9号2层房地产归买受人曾伟所有。二、买受人曾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征元审判员 廖伟华审判员 符 坚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