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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安庆市海兴塑料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浩祥工贸有限公司、汪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海兴塑料有限公司,安庆市浩祥工贸有限公司,汪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33-1号原告:安庆市海兴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秋松,经理。被告:安庆市浩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华亭湖路。法定代表人:汪昊,经理。被告:汪昊,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庆市浩祥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海兴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浩祥工贸有限公司、汪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前达成和解,原告安庆市海兴塑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庆市浩祥工贸有限公司、汪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告安庆市海兴塑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海兴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808元,由原告安庆市海兴塑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