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孙永泉与王菊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泉,王菊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孙永泉。委托代理人:岑娜君,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菊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泉诉被告王菊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泉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永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孙永泉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琴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