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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博罗县人民医院诉李检军拖欠医疗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人民医院,李检军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博罗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赵叶平。诉讼代理人:钟赞斌,该医院员工。被告:李检军,男。原告博罗县人民医院诉被告李检军拖欠医疗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汉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罗县人民医院诉讼代理人钟赞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检军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于2012年5月26日在原告处治疗,在住院期间被告病情得以好转,于2012年6月18日出院。住院期间欠下的医疗费用没有支付,原告多次追收,但被告一直没有理睬,原告为了维护正常的医疗活动费用,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3334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出院证;2、诊断证明书;3、费用证明;4、住院费用汇总清单;5、住院病案首页;6、出院记录;7、住院病历;8、手术记录;9、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李检军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于2012年5月26日在原告处住院治疗,并于2012年6月18日治愈出院,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36344元,扣除被告预付的医疗费用3000元,现仍欠原告医疗费用33344元。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3334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医疗费33344元,有《出院证》、《费用证明》、《博罗县人民医院病人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医疗费3334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与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检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博罗县人民医院333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2元,由被告李检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