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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魏旭明与陈昌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旭明,陈昌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04号原告:魏旭明。委托代理人:祝思祥。被告:陈昌树。原告魏旭明与被告陈昌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邵晓飞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旭明的委托代理人祝思祥、���告陈昌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320元。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2日、2012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化肥、农药,货款合计332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理由正当,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昌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旭明货款3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昌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