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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路长力与被告邯郸市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杨玉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长力,邯郸市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玉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16号原告路长力。被告邯郸市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杨玉山。原告路长力与被告邯郸市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杨玉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向原告路长力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原告路长力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炳生审 判 员  陈晓冲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志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