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路长力与被告邯郸市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杨玉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长力,邯郸市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玉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16号原告路长力。被告邯郸市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杨玉山。原告路长力与被告邯郸市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杨玉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向原告路长力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原告路长力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炳生审 判 员 陈晓冲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志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