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新景与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景,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杨新景。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景与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王延峰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