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豫民辖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蔡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豫民辖初字第0004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杜江、袁佳佳。被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徐金雷。被告刘某乙。法定代理人蔡某。本院受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原告所主张的股权价值折合为8853012.40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属于传统民事案件,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且二被告住所地均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被告刘某甲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应由被告刘某甲承担(被告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海秋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赛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