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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豫民辖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蔡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豫民辖初字第0004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杜江、袁佳佳。被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徐金雷。被告刘某乙。法定代理人蔡某。本院受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原告所主张的股权价值折合为8853012.40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属于传统民事案件,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且二被告住所地均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被告刘某甲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应由被告刘某甲承担(被告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海秋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赛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