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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张凤芹与顾高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芹,顾高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张凤芹被告顾高楼原告张凤芹诉被告顾高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晓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芹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正军、被告顾高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做工程需要资金,于2013年3月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000元、250000元,合计4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现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7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2倍承担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原告在家中胡闹,被告没有办法向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不同意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三张借条,内容分别为:“今借到张凤芹人民币贰拾万元正顾高楼2013年3月份”、“今借到张凤芹人民币贰万元正2013年3月1号顾高楼还款时间2013年3月底”、“今借到张凤芹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正顾高楼2013年3月”。另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7月27日双方经本院调解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借条、(2004)沭民一初字第2759号民事调解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470000元,出具了被告书写的借条为凭,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出具条据系受原告胁迫所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高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凤芹借款470000元,并从2013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在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