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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90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本案于2012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何某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江街道临江佳苑北门的时代联华超市内,窃得雅斯达黑色电筒2只、白博士男子汉牙刷4支、明雅牌的插线板1块、威豪牌的测电笔1支。经鉴定,共计价值45.1元。2.2012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何某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江街道临江商贸城的联合一百超市内,窃得西湖龙井茶叶1罐、龙井茶茶叶1罐、海飞丝洗发水1瓶、欧柏丽润体乳1瓶、舒齿达牙膏1支、兰亭男士滋养面霜1瓶。经鉴定,共计价值112.5元。3.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何某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江街道临江商贸城的联合一百超市内,窃得红黑相间的小勺子10只、七匹狼休闲男袜2双、碧螺春的茶叶2盒、明丰的鸡腿2包、达盛牌的开瓶器1个。经鉴定,共计价值82元。4.2012年10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何某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江街道临江商贸城的联合一百超市内,窃得舒齿达的牙膏1支、清扬牌的洗发水1瓶、香巴佬酱辣鸡腿1包、乡妹子鸡腿1包、老李牌鸡腿2包、尚篁牌牙签2罐、弹力球2只。经鉴定,共计价值74.5元。5.2012年11月7日7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江街道临江佳苑北门的时代联华超市内,窃得白博士男子汉牙刷4支、钙尔奇牌牙膏1支、盛开牌蜂蜜1瓶。经鉴定,共计价值42.1元。6.2012年11月7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江街道临江商贸城的联合一百超市内,窃得合众牌504万能胶1支、妮维雅男士深层润肤乳1瓶、红豆牌内裤1盒。经鉴定,共计价值88元。综上,被告人何某盗窃作案6次,涉案财物共计价值444.2元。案发后,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退出赃款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季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案发经过,被告人何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某退出的赃款50元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立芳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