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博因追索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43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肖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大道××中心××区××号,组织机构代码7755993-X。法定代表人杨晓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生,广东坚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博,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路××房,身份证号码×××001X。委托代理人张观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晏新荣,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博因追索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肖博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对于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分析如下:关于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肖博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与肖博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公司与肖博签订了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判决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支付肖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该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肖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肖博的离职原因和离职过程。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拥有管理员工的便利条件,应当更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肖博的离职原因和离职过程,综合考虑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举证不能和双方均未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况,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判决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支付肖博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该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支付肖博的律师代理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的肖博签名经鉴定不是肖博本人所签,原审法院判决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夏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罗 巧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