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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飞与被执行人何某贤、黄某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飞,何某贤,黄某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飞,男。被执行人何某贤,男。被执行人黄某瑞,女。申请执行人何某飞与被执行人何某贤、黄某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何某贤、黄某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人民币65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何某飞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某贤所有的位于北流市平政镇圩背垌开发区北区*号的房地产(即平政圩二桥路口旁,用地面积为92平方米,已建好五层,四至界址为:东与朱某才屋界;南与何某坚屋界;西为街道;北为小巷)一幢。此后,申请执行人何某飞与被执行人何某贤、黄某瑞于2013年6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某贤、黄某瑞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黄冰武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子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