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刑一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腾腾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赵某,马腾腾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一初字第0010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甲,农民。系被害人侯某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农民。系被害人侯某丙之母。被告人马腾腾,别名马腾,化名杜飞,农民。2012年11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陆继锋、雷启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腾腾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甲、赵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5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仝和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甲、赵某,被告人马腾腾及其辩护人陆继锋、雷启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被告人马腾腾经人介绍与被害人侯某丙相识、恋爱。2011年4月,二人领取结婚证。后因马腾腾购买餐桌与侯某丙家人发生矛盾,婚礼未能如期举行,马腾腾提出离婚。2011年11月,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调解马腾腾与侯某丙离婚。此后,侯某丙经人介绍与本镇夏侯村史某乙谈恋爱。2012年3月,马腾腾与侯某丙取得联系,希望与侯某丙复婚并反对侯某丙与史某乙来往。2012年9月3日9时许,马腾腾与侯某丙一同来到侯某丙家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中央广场小区1号楼2单元1704室新房安装壁纸。12时许,工人贴完壁纸后离开。马腾腾认为今天是其二人原准备举行婚礼日,为了纪念,其让侯某丙一同外出吃饭,遭到侯某丙的反对。马腾腾向侯某丙诉说二人恋爱、结婚、离婚及近期发生的事情等,引起侯某丙的不满,二人发生争执。马腾腾打了侯某丙一耳光,踹了一脚,侯某丙让马腾腾给其看病。为此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并提到了二人的经济问题,侯某丙当即给了马腾腾5000元现金,二人继续争吵。侯某丙欲给史某乙打电话,马腾腾将侯某丙手机抢过来扔进了马桶内。马腾腾用手掐住侯某丙的脖子,直至侯脸色发青、身体抽搐、口吐白沫方才松手。马腾腾将侯某丙拖进卫生间盛有水的大塑料盆边,将侯某丙头面部朝下按到水里,又从侯某丙包内拿走其送给侯某丙的一部HTC手机,将卫生间门反锁后逃离现场。当���17时许,马腾腾怕事情败露,给侯某丙的母亲发了一条短信,谎称其与侯某丙在一起,次日去楼观台还愿,后天回来。破案后追回手机一部。法医鉴定:侯某丙系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腾腾因琐事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甲、赵某诉请判令被告人马腾腾赔偿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364900元、丧葬费19521.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0000元、交通费12000元、精神抚慰金120000元,共计586421.50元。庭审中,被告人马腾腾对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2、被告人马腾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3、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4、被告人马腾腾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马腾腾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6、7月份,被告人马腾腾经人介绍与被害人侯某丙相识、继而恋爱。2011年4月11日,二人登记结婚,并定于当年9月3日举行婚礼。在筹备婚礼期间,马腾腾因为购买餐桌与侯某丙的家人发生矛盾,致婚礼未能如期举行。2011年10月18日,马腾腾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侯某丙的婚姻关系。2011年11月15日,双方经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后,侯某丙经人介绍与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夏侯村史某乙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马腾腾与侯某丙取得联系,希望二人复婚,二人恢复交往。马腾腾反对侯某丙与史某乙继续往来。2012年9月3日9时许,马腾腾和侯某丙从侯某丙家前往侯某丙家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中央广场小区1号楼2单元1704室的新房贴壁纸。12时许,工人贴完壁纸离开后,马腾腾以一年前的当天是二人原约定举行婚礼的日子为由,请侯某丙一起外出吃饭,以示纪念,遭到侯某丙的反对。马腾腾又向侯某丙诉说二人恋爱、结婚、离婚及近期发生的事情等,引起侯某丙的反感。二人为此发生争执。马腾腾打了侯某丙一耳光、踹了侯某丙一脚。侯某丙让马腾腾给其看病,二人继续争吵。侯某丙便给史某乙打电话,马腾腾夺过侯某丙的电话扔进了卫生间的马桶内。马腾腾掐住侯某丙的脖子,将侯某丙掐死。后马腾腾将侯某丙拖到卫生间内一盛有水的大塑料盆旁边,将侯某丙的头面部按到水里。马腾腾从侯某丙的包里拿走了其送给侯某丙的一部HTC手机,将卫生间门反锁后逃离了现场。当日17时许,马腾腾怕其罪行败露,给侯某丙之母发短信,谎称其与侯某丙在一起。经法医鉴定:侯某丙系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及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9月7日14时45分,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接韩某报案称:韦曲街道办事处中央广场小区1号楼2单元1704室地面上躺有一人,即出警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和实体检验,从衣着上辨认,确认死者系现场房主侯某丙,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调查走访和调取现场监控查明,2012年9月3日8时许,被害人侯某丙与其前夫某9时许,侯某丙和马腾腾一起进入中央广场小区,到物业办领取门禁卡后进入1号楼2单元。下午15时8分,马腾腾独自一人离开小区,侯某丙再未出现过,且其手机无人接听。17时58分,马腾腾给侯某丙之母赵某发短信,谎称其和侯某丙在一起。赵某给侯某丙、马腾腾再打电话,均打不通。结合马腾腾、侯��丙结婚、离婚、又重新交往及案发后马腾腾去向不明等情况,确定马腾腾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2年9月8日对马腾腾上网追逃。2012年11月3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新城乡银海新村包头市乐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内将马腾腾抓获。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提取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新华街中央广场小区1号楼2单元1704室侯某丙家。该楼座北面南,侯某丙家位于17楼北户。南墙有一红色内开防盗门,锁孔内有钥匙断端残留(已拍照并提取)。室内南侧为客厅,北侧依次为厨房、小房间、卫生间,靠东墙并排有两个房间。中心现场位于卫生间内,室内面积为165×220cm。距西墙16cm、距南墙19cm在57×26cm范围内有方向不一的蹬蹭痕。西北角有一82×48×78cm的面盆,面盆东放有一咖��色女士帆布挎包,包内装有一“雪宁”牌笔记本(已拍照并提取)。面盆东有一马桶,马桶内有一“华为”牌黑色直板手机(已拍照并提取)。西南角有一92×56×20cm的椭圆型红色塑料盆,盆内有高5cm的黑色液体,有一女尸头东南脚西北呈俯卧位,头在塑料盆内。女尸右腿下地面上有一写有“我侯某丙今天自愿让马腾弄死,一切后果与马腾无关,侯某丙2012、9、3”字样的笔记本纸(已拍照并提取)。公安人员根据马腾腾的供述并在其指引下,在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沣峪口老环山公路沣河桥西山坡上一棵椿树下寻找并提取了马腾腾丢弃的其作案时所穿的银灰色长袖、银灰色短袖、蓝色牛仔裤各一件;在蓝田县汤峪镇上寺峪村老虎沟寻找并提取了马腾腾作案后丢弃的“ciiffwalker”牌38升蓝色旅行包,包内有一HTC牌白色外壳手机,手机无SIM卡;从马腾腾位于雁塔区太平堡��的租住处提取其作案时所穿的灰色网眼“adidas”牌运动鞋一双;从马腾腾身上扣押索尼、爱立信手机一部,号码为187××××9189、人民币179.50元;从被害人侯某丙之母赵某手机上提取马腾腾于案发当日17时许给赵某发的短信,大意是他和侯某丙在一起,让她不要担心;从案发中央广场小区提取案发当日小区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案发当日9时5分,马腾腾与侯某丙一起进入小区,15时8分,马腾腾一人独自离开小区;另从侯某甲、赵某、马正周、郭丁香夫妇身上分别提取血样各一份。3、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马腾腾指认中央广场小区1号楼2单元1704室卫生间内即是其掐死被害人侯某丙的地方;指认蓝田县汤峪镇上寺峪村老虎沟即是其丢弃装有侯某丙HTC手机包的地方;指认长安区沣峪口桥西即是其丢弃其作案时所穿衣服的地方;证人侯某甲从一组五部��机中辨认出被害人侯某丙生前所使用的HTC牌手机。4、案发现场中央广场小区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2012年9月3日9时许,被害人侯某丙与被告人马腾腾一起进入中央广场小区,到物业办领取门禁卡后进入1号楼2单元。下午15时8分,马腾腾独自一人离开小区,侯某丙再未出现过。5、手机通话记录证明:案发当日及案发前后,被告人马腾腾、被害人侯某丙及证人赵某、史某甲等人之间相互通话情况。6、结婚证、民事调解书证明:被告人马腾腾与被害人侯某丙于2011年4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1月15日离婚。7、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被鉴定女尸是侯某甲和赵某夫妇的生物学之女,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认。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侯某丙尸体高度腐败。根据尸检所见,死者甲状软骨两侧在8×5cm范围内肌群广泛出血,右肺上叶、中叶肺间裂可见散在出血点,左肺上叶肋面可见散在出血斑,故死者系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检验意见:侯某丙系被扼颈至机械性窒息而死亡。9、整体分离鉴定书及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书写有“我侯某丙今天自愿让马腾弄死,一切后果与马腾无关。侯某丙2012.9.3”字样的现场提取到的笔记本纸张,系从现场提取的在卫生间面盆上的咖啡色女士帆布挎包内提取到的“雪宁”牌笔记本上整体分离,现场纸张(检材)上的痕迹是侯某丙书写。10、证人韩某证言证明:他系长安区志诚开换锁公司职工。2012年9月7日14时50分许,他应客户要求来到中央广场1号楼2单元1704室。当时有三个女的在场,一个50岁左右、一个30岁左右、一个25岁左右。30岁左右的女的让他开卫生间的门,卫生间的门是反锁的。他打开卫生间的门后,看到地上蜷缩着一个人,一动不动,卫生间里有一股难闻的臭味。他大喊一声死人了,就和那三个女的跑了出来。有个老头和那个30岁左右的女的又进去看了一下,确认里面就是死了个人,他就打电话报了警。那个30岁左右的女的的电话号码是132××××1961。11、证人高某证言证明:她系被害人侯某丙的堂嫂。2012年9月3日上午,侯某丙和她前夫马腾一起在中央广场小区1号楼楼下向她要走了装修房子的钥匙。之后,她再未见到侯某丙,她打侯某丙和马腾的手机,都处于关机状态,她去敲侯某丙家的房门,也没有人答应,家里人也联系不上侯某丙。9月7日,她和侯某丙她妈赵某、侯某丙她二妹侯某乙一起到侯某丙在中央广场1号楼2单元1704室,用备用钥匙打开房门,房内没人,卫生间的门打不开。她提议让开锁公司的人来开门。开锁公司的人把卫生间门打开后,说里面有个人,快报��。她看到死者是侯某丙,卫生间有腐烂的味道。开锁的人用她的电话报了警,她的电话号码是132××××1961。马腾是侯某丙的前夫,2008年4月份经人介绍认识,马腾同意做上门女婿。举行婚礼前,因为买餐桌,马腾和赵某发生了争吵,影响了马腾和侯某丙的感情。后来,两人就离了婚。2012年3月,马腾又主动找侯某丙,要求和侯某丙和好。侯某丙开始不同意,马腾一直追着不放。刚好她和侯某丙的房子都要装修,马腾一直跑着帮忙,两人就和好了。12、证人赵某证言证明:她系被害人侯某丙之母。侯某丙和马腾腾于2011年4月份领的结婚证。因为买家具马腾腾和他们没有统一意见,两人于当年11月份离婚。离婚后,两人又联系上了,两人又和好了。8月30日,侯某丙和马腾腾一起从神木回到西安,马腾腾一直住在她家。2012年9月3日早晨,侯某丙向她要了5000元,说是给装修��人付工钱,她还给了马腾腾3700元。8时许,二人一起走去了中央广场的房子。下午17时许,马腾腾给她发了条短信,说他和侯某丙在一起,她也就放心了。到了晚上,侯某丙没有回家,她就给侯某丙和马腾腾打电话,均联系不上,她就开始担心了。9月7日14时许,她和二女儿侯某乙去中央广场新房子时,才知道侯某丙出事了。两人离婚后,亲戚给侯某丙介绍了一个叫史某乙的小伙,马腾腾知道后很生气,两人为此好像还小打小闹过,但最终两人又和好了。13、证人侯某乙证言证明:她系被害人侯某丙的二妹。她所陈述的情况和证人高某、赵某的陈述基本一致。14、证人董某证言证明:他系中央广场小区1号楼2单元1601室住户。9月7日14时30分许,他听到楼上传来非常凄惨的哭声,就上了楼。17楼楼道有三女一男,一个50岁左右的女性躺在地上,哭得很难过,男子告诉他屋���死了一个人。他进入房间,看到卫生间里躺了一个人,他出来后就让快报警。15、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她系中央广场小区物业工作人员。1704室是侯某丙之母赵某买的,交房和所有的与物业相关的手续都是侯某丙来办的。2012年9月3日9时,侯某丙和她男友来物业领物业卡,两人好像为什么事争吵。办完手续后,两人就走了。16、证人杜某证言证明:他系给案发现场房间贴壁纸的民工。9月3日9时许,他根据工头的安排去中央广场1号楼2单元1704室贴壁纸。他进屋时,屋里就有一男一女。他干了两个小时,壁纸就贴完了,他就离开了。17、证人史某乙证言证明:他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了侯某丙。他知道侯某丙离过婚,两人一直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两人最后一次见面是2012年7月份,后来一直保持电话联系,最后一次通话是9月3日14时许。当日20时许,他再给侯某丙打电���,侯某丙的两部电话都打不通,发信息她也不回。2012年5月份,一个自称叫马腾腾的男子给他打过两次电话说他是侯某丙的前夫,现在二人已经和好了,让他不要再和侯某丙联系了。两次打电话,他都和马腾腾发生了争吵。他不认识马腾腾,也没见过面。18、证人朱某证言证明:他系包头市乐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厂长。他看过公干机关出示的马腾腾的照片后,确认照片上的人叫杜飞。2012年9月26日上午九时,杜飞来他厂上班,当时他说身份证丢了。19、被告人马腾腾供述:他和侯某丙于2008年6、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处对象。2011年4月11日,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并准备在9月3日举行婚礼。侯某丙家让他上门,他就把户口从米脂迁到侯某丙家西杨万村。侯某丙家还另盖了一院房,让他们结婚住。他妈给了他4万元,钱由侯某丙拿着,买了一些首饰。后来买家具时,��为买餐桌,他和侯某丙她妈闹得不愉快,他就离开了侯某丙家。2011年11月,两人通过长安区法院协议离婚。2012年3月份,他又联系侯某丙,希望和她复婚。从3月到9月3日之间,侯某丙一直答应和他复婚。在这期间,她还一直和一个叫史某乙的人不停地联系,他为此很生气。9月3日早上,他和侯某丙一起从西杨万村侯某丙家离开,到中央广场给她家装修房子。他俩去物业领了进门卡,就进了1704室。上午,工人把壁纸贴好了。中午工人走后,他想请侯某丙吃饭,因为去年9月3日是他俩确定结婚的日子。但侯某丙又打电话和史某乙闲谝,他很生气,就说了她。她就骂他,还赶他走,两人就发生了争吵。她拿出手机准备给史某乙打电话,他夺过她的手机扔进了卫生间的马桶里,他打了她一个耳光。她说“您今天有本事把我打死”,他说“我才舍不得打死你呢,打死你我还要��责任。”她便从包里取出签字笔,在笔记本上写到:侯某丙今天死了,跟马腾腾无关,这是大概的意思。她写完后,从本子上撕下来给了他,他顺手扔在卫生间里了。后来,她又骂他,他一生气,就用手掐住她的脖子,把她顶在墙上。过了一会儿,他发现她脸色发青,浑身抽搐、口吐白沫,他才松了手,她就倒在了墙角处。他很害怕,见卫生间里有一个大盆里有水,就把她拖到大盆边,把她的头放在盆上,用手撩水洗她嘴上的白沫。他感到她好像没有气息了。他一松手,她的头就掉进了水里。他便拿上侯某丙身上的5000元和一部HTC手机后,锁上卫生间的门,从房间里出来,将入户门反锁,钥匙断在了锁孔里。他给侯某丙她妈发了一条短信,说他和侯某丙在一起,让她放心。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甲、赵某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19521.50元,交通费5000元,共计24521.50元。审理中,被告人马腾腾的家属已交存本院1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腾腾不能正确处理婚姻情感纠纷,竟故意将其前妻侯某丙掐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腾腾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马腾腾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之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马腾腾与被害人侯某丙离婚后,又要求与侯某丙复婚,侯某丙在与马腾腾恢复交往后,与其男友史某乙联系,属朋友之间的正常交往,并不构成过错,故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由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马腾腾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之辩护理由,经查属实。其建议对被告人马腾腾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马腾腾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之诉讼请求,因上诉请求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马腾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腾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马腾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甲、赵某物质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已交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 靖审 判 员 王兰琪人民陪审员 李培龙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冰 来源:百度“”